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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64条,对中医药产业化、中医药事业保障、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了确定规定。

《条例》确定,在中医药产业快速发展规划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组织实施中药材保护和中药产业快速发展规划、政策措施。 在中药材种植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野生药材的发现、驯化和人工繁殖。 规定了规模化种植具有黑龙江省比较特点,以引进市场竞争力强的中药材品种,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为前提,鼓励和支持林下中药材种植。 鼓励药食兼用中药种植者申请绿色食品标志,提高品牌曝光度。 建立可追溯体系,加强中药材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在产业融合和中药材加工方面,通过吸引公司将产业链延伸到中药材产地,开展“中医药+旅游”活动,培育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推进中医药与旅游产业的结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龙头公司迅速发展中药材精深加工产业,在资金、信用、保险等方面给予支持。

“《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条例》,在中医药事业保障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并确定其职责; 符合规定条件的非中医执业医师可以按规定开具中药、中药饮片处方; 医疗机构取得制剂采用中药制剂的合理效益,可以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与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的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医药快速发展基金,用于野生中药材的保护以及中药材的栽培、加工、流通、科学研究等方面。

“《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确定,在中医药人才培养中,中医药教育和人才培养应体现中医药的文化特色和学科优势,强调中医药的思维能力培养。 高等学校开展临床医学教育,应当将中医药基础理论作为专业必修课。 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医药等主管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引进中医药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药专业人才评价机制,组织开展省级名中医评选活动。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在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中设立师承教育专业项目 支持中高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和农村订单导向的免费中医药专业学生,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从事中医药,在职称晋升、培训培养等方面优先给予。

“《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晓峰表示,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将广泛普及《条例》,做好《条例》释义和普通法业务,提高关注度和知晓率。 完善《条例》配套制度,制定中医馆、中药材种植、中药制剂配制和中药制剂室建设标准与管理等相应管理办法,全面提高黑龙江省中医药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的能力。

标题:“《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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