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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江苏省中医药条例》正式公布,自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公布实施的《江苏省快速发展中医药条例》废止。 《条例》共8章77条,对中医药在江苏的传承创新快速发展做出了规定,确定遵循中医药快速发展规律,恪守精华传承、正创新,多次中西医并重、中西药互补、和谐快速发展 在中医药治未病、疾病治疗和康复中发挥重要意义促进中医理论和实践的快速发展,实现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
《条例》确定了政府迅速发展中医药事业的主体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规划,完善中医药服务、教育、科研和管理体系。 必须建立中医药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处理中医药快速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加强中医药事业推进,普及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每年10月为全省中医药推广月。
在中医药服务方面,根据《条例》的规定,中医医疗机构的用地、业务用房、医疗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必须至少举办一个三级中医医疗机构,县(市)人民政府必须至少举办一个二级以上的中医医疗机构。 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合并、取消或者改变中医医疗的性质。 并把中医医疗机构纳入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立中西医协同机制,建立中医药参与应急预案工作的协调机制,把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应急医学救援队伍,逐步形成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中医药的独特特点
在中药保护和快速发展方面,《条例》规定制定和完善中药产业快速发展规划,不断发挥中药资源的特点,加快中药产业的快速发展。 鼓励中药新药的开发和来源于古代经典知名配方的中药复合制剂的生产。 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对采用中药制剂的医疗机构开展指导和培训,确保合理采用; 运输、储存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确保质量安全。
在中医药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方面,《条例》确定了高等学校开展临床医学教育应当将中医药基础理论作为专业必修课,将中医基本技能课程作为选修课; 中医类专业应以中医经典课程为必修课。 鼓励和支持中医药高等学校和其他学校共同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中医药人才。 支持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业知识的中医、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带徒弟上课,到相关高等学校担任兼职学业指导者。 建立名中医评选制度,开展常态化的名中医评选,统筹推进全省名中医培养工作。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公司等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以前流传下来的中医药研究做法,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诊疗技术、疗效评价和中医药标准化建设等系统研究,组织有科学研究和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检验方法、诊疗做法和技术
在中医药传承文化传播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措施,推进吴门医派、孟河医派、龙砂医派、山阳医派、澄江学派等中医学术流派的发掘、保护和传承。 鼓励和支持中医药类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医医疗机构在国外设立中医类诊所、门诊部、诊疗中心、文化中心,开展医疗服务、学术交流、留学教育和文化交流等合作。
《条例》还加强了相关保障和监督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中医药快速发展的政策措施,将中医药事业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复印件,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快速发展。 将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经费纳入预算,加大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投入力度落实政府举办的对中医医疗机构倾斜政策,制定有利于促进中医医疗机构发挥中医药特色医疗服务的补偿办法。 建立完整、科学、合理的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合理明确中医医疗服务收款项目和标准。
标题:“《江苏省中医药条例》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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