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健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确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包括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正确核对和登记名称。 医疗机构名称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的命名规则,不得采用可能产生歧义、误导患者的名称,不得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和含蓄其他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国际名称、“国际”字样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并按程序报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采用。
通知指出,各地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对本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名称进行排查整理。 如被违反命名,指导其依法更名。 为进一步加强病后防控工作,医疗机构擅自采用知名医院名称标识的,利用违规名称发布虚假广告、诱骗患者、夸大病情、提高治疗效果、谎报价格的,依法采取信用防控手段
《通知》强调,各地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医疗机构名称新闻共享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在审批受理环节落实不规范名称警告提示,在日常监管中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医疗机构名称。 要更加畅通投诉渠道,提高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依法维权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
标题:“四部门发文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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