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市卫健委、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和证书,自即日起至6月28日公开征求意见。 北京市民可以登录该市卫健委官网,在“政民交流”栏的“民意征集”板块确认草案和证明,并反馈意见建议。 根据草案,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感染性疾病科,并按照标准设立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和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的科室。
草案规定,中医医疗机构的中医药服务量与中医药诊疗费用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应当设立中医药科,根据要求配备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床位,健全中西医协同工作机制,将中医纳入多学科会诊体系。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立中医药科,配备一定数量的中医类医生。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问题,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中医药专家研究制定防治方案,派遣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紧急医学救援,实行中西医联合救治。
草案确定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必须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只有用传统技术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才能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配制,无需取得制剂批准号。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经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医疗机构之间配制采用。 鼓励医疗机构和具备中药饮片调配能力的药品经营公司提供中药代理煎炸配送服务,建立代理煎炸配送服务质量规范。
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经批准注册的经营范围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当运用中医的理念和技术做法提供养生保健服务,不得提供医疗服务。
标题:“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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