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医药条例(草案)》已在吉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审议,将于近日公开全文征询社会意见。
草案对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提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设置中医药主管部门,配备中医药专职管理者。 应当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设立相应规模的中医医疗机构,鼓励公立中医院通过医联体等方法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中医院的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
草案对“西医中”人员提供中医药服务作出相关规定,提出参加中医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可以在临床工作中提供相应的中医药服务。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地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管理,医疗机构应当保证本机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草案还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鼓励本地区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省、市名中医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徒工授课活动。
标题:“《吉林省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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