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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介绍,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30日正式发布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就医得到了基本保障,但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的负担仍然很大。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进一步保障大病患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制度安排,目的是切实处理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从业的指导意见公布”

《意见》指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必须多次以人为本统一安排,兼顾政府主导、专业运营责任,持续快速发展; 虽然因地区而异,但机制创新的根本是大致的。 政府负责制定基本政策、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加强监管指导。 商业保险机构利用其专业特点,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然后,加强社会互助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从业的指导意见公布”

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机制。 《意见》指出,各地可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地明确筹资标准。 然后,从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农合基金中以一定的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余额的地区,利用余额筹集大病保险资金余额不足或无余额的地区,在提高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筹资时统一处理资金来源,建立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从业的指导意见公布”

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复印件中。 《意见》规定,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的参保者,保障范围应当与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挂钩。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应当按照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因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时,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 另外,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以防止城乡居民发生家庭毁灭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明确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在50%以上; 根据医疗费的高低逐步确定支付比例,大致上医疗费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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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担方式。 根据《意见》,地方政府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快速发展改革部门制定了大病保险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通过政府招标选定了承担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 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的形式承担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 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大病保险的保险费收入,按照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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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承担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 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业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整服务互联网和较强医疗保险专业能力的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职工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应由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提供业务、财务、新闻技术等支持 可以实现大病保险业务的单独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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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大病保险监管工作相比,国务院医改负责人表示,一方面要加强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 另一方面,有必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的管制。 然后,必须建立新闻公开、社会多参与的监管制度。 向社会公开与商业保险机构的合同情况、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大病保险的年度收支情况等,并接受社会监督。

标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从业的指导意见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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