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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5年,黑龙江农村医生均达到中专以上学历,80%以上农村医生具有执业助理医生以上资格,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目标完成率达到100%,且村医基本按每千人1.3名以上标准配备。 最近,黑龙江省出台了《黑龙江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建立了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生制度,完全确立了乡村医生的离职退休政策,确定了乡村医生(年龄60岁以上)离职退休后给予政策补助。 补助标准在超过200元,低于300元的范围内)月)。
目前,黑龙江省农村医生队伍整体水平偏低,养老保障不充分,村卫生室运营经费不足。 本乡村医生中,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仅占4.5%,有执业助理医生资格的仅占14.3%,有大中专学历的分别占13.2%和31.8%; 村医的城镇居民年金保险参保率只有23.8%,职工年金参保率只有0.3%,60岁以上的乡村医生几乎没有养老补贴。 此次出台的《农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从提高村医岗位吸引力、转变村医服务模式、优化村医历法结构、加强农村医生管理、保障村医合理收入、改善村医就业条件和工作环境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安排和部署。
方案中,优化乡村医生学历结构,建立“来村”乡村医生培养机制,选择省内具备开设乡村医学专科学校条件的中高等卫生专科学校,面向村卫生室开展3年制订单导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每年100人,10年 并开展继续教育,到2025年,全省通过继续教育方法培训乡村医生12000名,每年培训1200名,学制3年,成绩合格者拟颁发大专学历证书。 并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在相同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录用取得执业医生、执业助理医生资格的乡村医生。
方案强调,要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生制度,搞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与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联系。 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生资格者,仅限于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工作,但可以按规定参加医生资格考试。 并严格执行农村医生考核,在县级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每季度由乡镇卫生院考核农村医生。 考核复印件主要包括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量、质量和大众满意度、学习培训以及医德医风建设等情况。 审查结果将作为执行登记和各项补助的首要依据。 省市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医生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方案确定,为完善农村医生离职退休政策,县(市)政府扶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 乡村医生(年龄60岁以上)离岗退休后给予政策补助,各地自行制定补助标准和实施细则。 补助标准在高于200元、低于300元的范围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特别是对有困难的县(市),省政府将通过转移支付办法给予适当补助。 并且建立农村医生退出机制,大致上一年65岁以上的农村医生不再在村卫生室工作,确实有需要的,特别是中医、民族医生可以回村卫生室聘用。
方案中,为了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要综合考虑各地乡村医生工作的现实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价格,采取购买服务的方法,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 年农村居民人均17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用于农村医生补助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向农村医生倾斜。 对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按照服务区农村户籍人口人均7元以上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 此外,将相应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县级农协运营机构采用门诊总额预付的办法,按照服务区内每名参加农民10元的标准,向村卫生室支付正常诊疗费。 对在边远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县(市)政府应当适当增加补贴。
方案确定了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开展合同性服务。 农村医生单独或与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组成队伍,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合同,建立比较稳定的合同服务关系,承担辖区内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特别是老年人、孕产妇、儿童、危重精神病、 对慢性病等积分人群和行动不便的患者开展积极上门服务,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新农合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合同居民分担。 除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方案最后强调,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各县(市)政府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政府支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各级财政要及时全额降低农村医生队伍建设的相关经费,确保专项支出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标题:“黑龙江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学历将达中专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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