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五次会议,通过《陕西省中医药条例》,自年4月1日起施行。
在中医药服务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保障措施,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中医药设备配置和中医药人员配置,、 提出要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牵头参与各种医疗联合体的建立和建设,通过临床带教、业务指导、科研和项目合作等多种玩耍,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 此外,《条例》还对中医诊所备案、中医学术评审提出了确定性要求,支持中医医疗机构设立中医(专科)医生岗位,持证中医按规定开展多项业务。
在中药保护和快速发展方面,《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加强中药资源保护利用,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促进中药工业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中药材流通体系,提高中药质量,推动产业优质快速发展,成为本省地道中药材、特色中药材和特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药种植养殖基地规范化、规模化建设,宣传中药种植养殖技术,培育经营主体,推进农企衔接,吸引股份合作,提高中药种植养殖产业化水平。 为了保证中药材质量,《条例》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的采用管理。 为了推动医疗机构院内制剂的快速发展,《条例》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或协商的医疗机构之间配制采用。
为了缓解基层中医药人才短缺的现状,《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中医药人才政策,鼓励高等、中等中医药院(学校)毕业生到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在岗位设置、工资待遇、职务晋升、培训培养等方面给予优惠、优先 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师承教育,建立覆盖省、市、县、乡、村的中医药师承教育培养体系,实现师承教育常态化和制度化。 《条例》还要求省人民政府要推进中医药科研创新快速发展,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公司等的协同创新,完善中医药产学研一体化创新模式,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宣传。
《条例》要求,省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省中医药古籍文献、知名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的整理、研究和利用,推动“长安医学”研究的快速发展和学术传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假冒中医药名义非法牟利,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开展中医药知识普及为由变相发布中医药医疗广告、中药广告,
在保障措施方面,《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政策性支持和条件性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在卫生健康投入中统筹安排中医药快速发展资金。 应当将具备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医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标题:“《陕西省中医药条例》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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