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召开的卫生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中国医师协会副秘书长谢启麟表示,该协会制定的中国医疗责任强制保险方案有望于8月底在深圳率先试点。 日前,江苏省保监局还通报称,截至第三季度末,该省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全额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对未参加人员实施“平安医院”考核否决1票。 各种信号似乎表明医疗责任风险再次被视为解决医疗纠纷的良药。
事实上,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云南、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相继成为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的先锋,部分地区以政府发放文件的形式要求医疗机构统一参保。 那么,地方自主探索和实施的医疗责任风险距离最初的默认目标有多远? 继续推进又会面临那些阻力吗?
不管叫不叫,状态都不会改变
面对更多的医疗纠纷和不断增加的索赔额,许多医疗机构感到重担,好处冲突,医患矛盾的激化也不容易。 “医方通过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将明确损害赔偿金额的权力交给第三方,在院外解决医疗纠纷,才是降低纠纷处理价格,保障医事双方权益的长远策略。 ”北京医学教育协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主任周东海说。
通过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与保险企业共享医疗风险已经是国际普遍的做法,但这种模式在各地的起步并不顺利。
在北京市,中国人民保险企业北京分企业和太平洋保险企业北京分企业分别于2000年和2003年开始了医疗责任保险业务,但当时积极参保的医院寥寥无几。 从2000年到2004年,全市只有19家医疗机构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只占医院总数的0.02%左右。
2004年11月,北京市卫生局以政府倡导形式出台《北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意见》,确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非营利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市卫生局负责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的组织、推广,保险费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缴纳。 缴纳标准按医院等级和床位数分为高中低三级,在相同的赔偿限额内,风险大、手术多、疑难病患者多的大医院的保险费高于社区医院的医务人员的保险费率,取决于所属医疗机构的水平、科室、职业、职务的风险大小
此外,北京市还专门设立了两个医疗纠纷调解解决机构,配备相应的临床医学、药学、卫生法学和保险等专业人员,专业从事医疗责任纠纷调查、调解解决、诉讼等。 两家机构作为独立于医院和患者的第三方,分别受两家保险公司委托开展业务。
据业内人士介绍,截至2005年底,北京市共有451家公立医疗机构投保,约占公立医疗机构总数的60%。 “一些没有投保的医院认为,需要看情况看效果。 有人认为自己可以解决医疗纠纷,不需要借助外力。 由于管制本身不具备强制力,自该实施以来,新的医疗机构相继加入,医院也相继解除保险。 到了2000年,全市实际参保医疗机构仍只占参保机构的6成左右。 ”
为什么医院不积极
北京市卫生局巡视员、国务院参事邓虹认为,部分公立医院院长尚未形成参保意识,是制约当前医疗责任风险快速发展的原因之一。 “一时院长还在打自己的‘九九酱’。 每年的保险费需要两三百万元,但是私人物品的价格可能更低。 ”
邓虹表示,出于侥幸心理,不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是保险企业努力争取的大医院,而医疗风险高的基层医院则是保险企业不愿接受的参保对象。 因此,这项保险业务的规模效应总是难以显现。
经费也是许多医院不愿投保的首要因素。 山西省医调委员会主任韩学军表示,根据该省最初设计的时间表,应于2009年6月底前在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推开医疗责任保险,并于2009年底前完成所有医疗机构的参保工作。 但是,这个计划没能如期实现。
山西省静乐县医院院长范亮告诉记者,由于该院年保险费为5万元,当时医院未发生赔偿事件,因此感到保险费较高。 对此,韩学军表示,虽然山西医疗责任保险费率全国较低,但对老少边贫困地区的医院来说,至少7、8万元、最多10、20万元的保险费“宠爱”他们。 因此,有必要建立许多筹资机制。
邓虹提出,从操作层面来看,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必须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承担。 “医院买保险是保证管理不善带来的医疗风险; 个人买保险是保证不恰当行为带来的医疗风险。 许多医院承担了全部保险费,没有建立分担机制。 这种方法不仅给医院带来很大的经济压力,也不利于控制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医疗风险。 ”
对防止纷争扩大确实有帮助
虽然探索推进的模式不同,但各地的实践表明,医疗责任保险的落实有助于防止医疗纠纷的扩大。
截至目前,福建省全县和县以上公立医院和6成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 2009年以来,该省未发生过因医疗纠纷引起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 年,该省发生1901起医患纠纷,其中人民调解中心立案1318起,调解成功1096起,成功率83.6%,赔偿金额达5708.5万元。
根据山西省医调委员会的数据,该省自2008年11月正式启动医疗责任保险以来,共成功调解了近4000起医疗纠纷案件,其中50%通过医责保险得到赔偿。 “据统计,医院投保后,处理一件纠纷平均需要一周的时间,而以前平均需要22天。 》韩学军表示,接到省医疗责任保险事故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保险赔偿金支付通知书后,承保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当事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此外,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也在扩大。 北京市2005年发表的《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意见》将保险责任范围定义为“执行过错责任”。 据此确定,保险范围不仅限于医疗事故,还包括医疗机构的所有医疗过失,精神损害赔偿、尸体病理解剖费、鉴定费、调查费、取证费、诉讼费和律师费等也纳入医疗责任保险。 在山西省,医疗责任保险涵盖了医院告知不足、护理不足、病历书写不规范等管理不善的责任,医院误诊、错误治疗、用药不当、治疗不成功、急救延误等医疗过失的责任,并发症、猝死等医疗意外的责任等。
标题:““医疗责任保险”叫好不叫座 专家呼吁建多方筹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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