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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2日从卫生部获悉,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关于危重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的要求,卫生部修订发布了2012年版《危重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根据该规范,严重的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疾病、躁郁症、癫痫引起的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缓等。 发病时,患者对疾病失去自知力或行为的控制力,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自身或其他一切人身安全的行为,长时间患病者严重损害患者的社会功能。
规范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凡危害自身或他人生命安全、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均为疑似精神疾病患者 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公务员应当送往就近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确定诊断,并在24小时内通知监护人或近亲属。
对危重精神疾病的诊断和诊断的探讨,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生根据相关诊疗规范,结合患者的现病史、既往病史、精神状况检查、体检和辅助检查等进行。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在人员资质、诊断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进行诊断或者复核诊断; 如果条件不符合或无法明确诊断,请委托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或考虑诊断。
规范被诊断的危重精神疾病患者的登记和随访,检查患者的精神状况,包括感觉、知觉、思维、情感和意志行为、自知力等,询问患者的身体疾病、社会功能状况、服药状况和各实验室的检查结果等,患者的精神症状是否完全恢复,自知力完全恢复 要求根据社会功能是否恢复,以及患者是否有药物副作用和身体疾病对患者进行分类干预。
据了解,精神卫生问题是世界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据统计,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第一,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
标题:“卫生部发布2012版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从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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