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表示,《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年1月1日起实施。 届时,医疗机构制剂将实施政府指导价,具体零售价格由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内制定,医疗机构制剂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可替代的同类药品价格。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取得制剂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是为满足本公司临床和科研需要而自行配制的药物制剂。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制剂实行政府指导价。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制剂的最高零售价,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其他医疗机构制剂的最高零售价。 具体零售价由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内制定。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医疗机构的制剂价格进行价格监督审查。
医疗机构制剂的最高零售价格大致由保本微利制定,其计算公式为:最高零售价格=制造价格×(1+利润率)。 其中,制造价格由材料费、包装费、综合费用构成,利润率不得超过5%。 同一医疗机构生产的同一品种、不同剂型的规格制剂的最高零售价格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按照《药品比较价格规则》计算,十分明确。 同一地区不同医疗机构生产的同类制剂的价格必须基本一致。 医疗机构的制剂价格必须在市场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价格以下。 根据《办法》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制剂价格管理,配备专业(兼)岗位物价人员,建立制剂价格登记簿、制剂价格年度考核等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和复印件在经营场所显眼的位置公示制剂的价格,并亲自接受群众监督。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价格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有时不申报就自行制定制剂的价格; 采取降低销售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质量、数量、下一步充电等手段提高价格; 不按规定定价等行为的,必须调查。
标题:“山东将对医疗机构制剂实行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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