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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和自治区卫生厅联合举办的新闻发布会显示,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名称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登记后方可聘用,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静脉给药业务。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医疗机构迅速发展,出现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车站)、医学检查站、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 )等从事诊疗服务的新型医疗机构。 为了规范这些新类别医疗机构的业务行为,保障就诊者的生命安全,有必要将这些新类别的医疗机构纳入医疗机构进行管理。 为此,新修订的《办法》在医疗机构类别中增加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学检查站)”,使疾病预防控制、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育、医药、计划生育服务等机构在业务范围外开展诊疗活动和美容服务
比较医疗机构名称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新修订的《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名称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登记后方可采用。 医疗机构只能注册一个类别和一个名称。 确实需要采用两个名称的,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明确第一名称为登记名称。
根据新修订的《办法》的规定,医疗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以下9种复印医疗机构的名称无效: 这包括损害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 侵害他人权益; 文案母,由汉语拼音组成; 传播与医疗器械、药品、医疗产品相关的诊疗效果的,超过注册诊疗科目范围的,冠以男性、男科或者女性等词语的非所属相关机构名称或者非所属相关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冠以行政区划等方面。
新修订的《办法》还规定,对违规办理静脉给药业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标题:“广西规范医疗机构名称 禁用“男子女子”等9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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