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作出了确定的规定,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药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于7月18日正式公布。
照片是卫生部政法司副司长赵宁
卫生部政法司副司长赵宁就《规范》的背景作了介绍。 她指出,医疗卫生事业关系到人民的健康和切身利益。 目前,我国有860万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其职业道德水平、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医疗卫生领域的形象; 医疗机构人员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 在深化医药委派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实施了卫生“十二五”规划启动与开展的衔接时期,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比较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医疗服务、诊疗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赵宁表示,《规范》确定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共10章、60条,首要包括3方面的复印件。
一个是适用范围。 《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管理者、医生、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疗技术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工作的其他人员。 此外,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注册的乡村医生也适用《行为守则》; 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培训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未进行业务登记的人员、外包服务人员等,根据医疗机构内所从事业务的性质和职业的分类,参照相应人员的分类执行本规范。
二是规范复印件。 与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优势相比,《行为守则》为文案设定了基本的行为守则和各类人员的分类行为守则。 《行为守则》第二章是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八个基本行为守则,即规定以人为本实践宗旨的纪律守法、依法办事; 尊重患者,珍惜生命的高质量服务,医护人员和谐廉洁自律医德严谨求实精益求精; 爱岗敬业,团结合作; 乐于服务,热心公益。 该八条是医疗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行为规范》第三章至第八章分别对各类人员在基本行为规范之外,按其职业类别应当遵守的分类行为规范进行了规定,分别详细列举了管理者、医生、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疗技术人员、其他人员等6类人员的具体分类行为规范。
三是实施和监督。 为了保证《行为规范》的比较有效的执行,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大体上,《行为规范》确定由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贯彻实施,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行政领导班子负责实施规范,纪检监察纠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规范的监督检查,将《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与医疗机构的检查管理、等级考核、医生定期考核、医德考核、职位晋升、考核的优先评价挂钩。
据说《守则》的起草工作是从去年年初开始计划的。 卫生部各有关司局推托中国医师协会成立《行为守则》起草小组,在广泛深入调查和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订,以座谈会和书面形式广泛征求了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有关领域学会协会及医务人员的意见。 年12月26日至年6月1日,通过卫生部网站、《健康新闻》等信息向全领域和全社会征求意见。 经卫生部第三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6月26日,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行为规范》。
标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7月18日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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