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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

200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gb/t 16180-2006 ),这是新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为10级。

职工工伤和职业病所致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gb/t 16180—2006 ) ) ) ) ) )。

/ s2/ ]新标准

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保障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的劳动者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职业病劳动者的残疾程度进行更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10多年来的工伤评估实践经验 对t 16180 —1996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结合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将原有标准改为《。

“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职业病是工伤吗”

——增加了总则中4. 1. 3医疗依赖的等级判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说明的规定;

——取消了总则重新鉴定的相关规定;

——残疾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消除了单列耳廓缺损;

——将智能减退变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 mq )的判定指标;

――取消了利手和非利手的表现;

——增加了低氧血症的评价标准;

——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重点的判定;

——增加了大血管的定义;

――增加了瘢痕诊断的定义

——增加了贫血的诊断标准和等级;

6. 4. 1修订了肝功能损害的判定和等级;

6. 5. 4修订了中毒性肾病和6. 5. 5肾功能衰竭的判定指标;

――消除了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的表现;

——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标准指标;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从≤30%撰起( lt; 5%,但≧1%;

——调整了补充附录a判断标准的a. 1智能损伤表现副本;

——取消了判定标准中补充的a. 3人格障碍和人格改变的表现,增加了“工伤、职业病相关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现。

——残疾项目由第470条调整为第572条;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将对“国家社会保险法规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的休业津贴期满后………”,结合相关法规便于评估和执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的职业病必须是《职业病目录》公布的中国法定职业病,职工必须有这样的职业接触史,并且经卫生机构诊断,查明是职业病,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说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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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2/职业病

是指公司、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引起的疾病。 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指引》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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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病主体为公司、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必须产生3、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缺少四个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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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好处

中国职业病展示了以下五个优点

1、接触职业病的人数多,患病人数多;

2、职业病危害分布领域广,中小企业危害严重;

3、职业病危害流动性大,危害转移严重;

4、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优势,危害常被忽视;

5、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大,会造成长期影响。

法定类型

职业病是人为的病。 其发生率和患病率的高低,直接反映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水平。 世界卫生组织对职业病的定义,除医学含义外,还赋予立法意义,即国家规定的“法定职业病”。 我国政府规定确诊的法定职业病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属于法定职业病的患者,在治疗和休息之间,以及因残疾或者治疗无效死亡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由于有些国家对职业病患者进行经济补偿,因此也称为赔偿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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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繁多,职业病范围广,不能将所有职业病纳入法定职业病范围。 根据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水平并参考国际通行做法,2009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4个部门联合印制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分为132种。 其中尘肺13种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6种;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 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 物理因素引起的职业病7种职业性传染病5种职业性皮肤病9种; 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咽喉口腔疾病4种; 职业性肿瘤11种; 其他职业病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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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职业病是一种与职业相关的疾病,但也见于非职业人群,因此并非所有病种和所有病例都需要特定的职业经历和接触史。

1、发生的基础关系不同。

工伤的前提是劳动关系,这里的“劳动关系”是法律特有的概念,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劳动,而是劳动法适用的关系。 人身损害是在常规雇佣、协助、加工过程中发生的身体损害。

2、赔偿标准不同。

工伤事件没有城镇和农村居民的区别通常人身伤害事件应当根据城市居民或者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 工伤事件的受害者多为农民工,农村居民的计算赔偿标准远远低于城市居民的赔偿标准。 通常,工伤赔偿额高于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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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用方法不同。

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劳动法规的调整; 通常,人身伤害案件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4、解决机构不同。

工伤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解决; 通常,人身伤害由法院直接受理和审理。

(/S2 ) ) 5、故障认定机构不同。

工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适用标准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危害等级》,通常人身伤害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适用标准为人身损害或交通事故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伤员伤残评定》(。 (同样受伤情况下,劳动鉴定标准比司法鉴定标准高一级。 通常,对于同样的伤情,工伤伤残等级比交通事故等伤残等级更有利于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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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举证责任不同。

根据法律规定,工伤纠纷对劳动者的伤害事实、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有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 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的,直接采纳劳动者主张的,通常是人身伤害案件,被害人对自己的伤害和工资标准由被害人自己承担举证责任,被害人不能举证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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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赔偿主体不同。

工伤的一方当事人是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另一方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者个人家庭。 (需要营业执照,工程分包好几层的,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承包商承担)。 通常,人身损害事件的主体可能是自然人。 一般来说,自然人的赔偿能力远远不如拥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和个人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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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责任分类不同。

适用工伤无过错责任是大体上的,也就是说,不向劳动者划分过错责任通常情况下,人身伤害应当根据双方过错的程度来划分责任(如三七开、二八开)。

9、是否可以不重复一次赔偿的区别

通常,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除了后续的治疗费以外,通常一次也不重复处理赔偿问题。 另一方面,在工伤赔偿中,除5-10级的残疾一次也不需要重复处理就可以赔偿外,法律通常不允许1-4级的残疾一次也不需要重复赔偿处理。 因为1-4级的障碍如果一次也不重复处理,往往不利于受伤者的后半生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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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1名劳动者25岁,4级残疾,每月领取残疾津贴后,发达地区的赔偿通常有近100万的总额累计。 1-3级还有护理费的,每月领取的残疾津贴和护理费总额累计可达数百万元。 因此,1-4级的障碍,由于伤者损失过大,国家法律通常不支持不重复一次赔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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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部分省、市、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1-4级可以一次性不重复处理,但赔偿额真的杯水车薪,对伤者及其家属最好不要采取这种方式,仍然有月度赔偿的保障。 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生效,1-4级伤员的后半生将得到进一步保障。 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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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二次手术费等后续治疗费由谁承担的不同

通常,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后续治疗费由侵权人或加害人承担并无异议。 工伤赔偿中,5-10级伤残伤者,解除劳动关系后,二次手术费等后续治疗费通常由伤者自己承担。 通常,解除劳动关系后,工伤职工与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工伤二次手术费(通常是取内固定物钢板的费用)由工伤者自己出。 因为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受害者可以向公司申请不重复残疾的补助金、不重复劳动灾害的医疗补助金、不重复残疾的就业补助金等。 其中一次不重复工伤的医疗补助金包括后续治疗费,后续治疗费包括第二次手术费。 那么,工伤职工如何才能让公司出二次手术费,一次也不重复工伤医疗补助金,自己赔偿呢? 有两种方法。 1、暂时不解除劳动合同,二次手术结束后解除劳动合同。 这样,二次手术费用就可以从工作岗位出来,即使自己解除劳动合同,也不会重复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 2、与单位协商预付二次手术费后解除劳动合同。 否则不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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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不同

通常,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通常有残疾等级就有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通常各地掌握残疾等级在2000元-5000元的赔偿标准。 另一方面,工伤赔偿没有精神抚慰金,这意味着在工伤赔偿中,伤者及其家属一方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提出精神抚慰金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通常得不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 当然,如果伤者及其家属在与单位谈判、协商的过程中提出精神抚慰金,这可以与单位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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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关于诉讼时效的差异

通常,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通常诉讼时效为一年,从受到伤害之日起计算。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也是一年,伤者及其家属应当在受到伤害或者职业病鉴定后一年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残疾鉴定后,何时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赔偿,法律对此不严格执行1年的劳动仲裁申请时效规定,并根据情况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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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工伤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重叠时的差异[/s2/]

在我国,关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是最常见的重复,是否能获得双重赔偿,国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 这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规定也不一致。 在北京等省市,由于没有与法律相抵触的规定,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另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纪要》中规定,除了一次也不重复清算票据的情况外,可以获得赔偿。 (双重赔偿); 在内蒙古等省市自治区,虽然不能得到双重赔偿,但交通事故赔偿额不足的工伤保险与应该弥补差额同样做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方发生工伤的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能否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2号) :“因第三方发生工伤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从第三方获得民事赔偿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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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除了上述区别外,还有其他具体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包括程序区别(工伤通常要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残疾鉴定、劳动仲裁,不服仲裁进入诉讼; 通常,人身损害赔偿直接进入诉讼)。

(一)尘肺。 硅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是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病、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性复合损伤,是可以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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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业中毒。 铅及其化合物中毒(四乙氧基铅除外)、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镉及其化合物中毒、铍病、铊及其化合物中毒、钡及其化合物中毒、钒及其化合物中毒、磷及其化合物中毒、砷及其化合物中毒、乌 氯气中毒、二氧化硫中毒、光气中毒、氨中毒、二甲基肼中毒、氮氧化物中毒、氮氧化物中毒、二硫化碳中毒、磷化氢中毒、磷化锌、磷化铝中毒、工业性氟症、氰及腈系化合物中毒、特 羰基镍中毒、苯中毒、甲苯中毒、二甲苯中毒、正己烷中毒、汽油中毒、甲胺中毒、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分解物中毒、二氯乙烷中毒、四氯化碳中毒、三氯丙烯中毒 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三硝基甲苯除外)中毒、三硝基甲苯中毒、甲醇中毒、苯酚中毒、五氯酚(钠)中毒、甲醛中毒、二甲基硫酸中毒、丙烯酰胺中毒、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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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理因素造成的职业病。 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手臂振动综合症。

(五)生物因素造成的职业病。 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

(六)职业性皮肤病。 可根据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痤疮、溃疡、化学皮肤烧伤、《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七)职业性眼病。 化学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包括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八)职业性耳鼻咽喉口腔疾病。 噪音、铬鼻症、牙齿酸蚀症。

(九)职业性肿瘤。 石棉引起的肺癌、间皮瘤、联苯胺引起的膀胱癌、苯引起的白血病、氯甲醚引起的肺癌、砷引起的肺癌、皮肤癌、氯乙烯引起的肝血管肉瘤、焦炉工人肺癌、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十)其他职业病。 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过敏肺泡炎、棉尘病、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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