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设立专科医院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的设立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现有的医疗资源不能满足该专业医疗服务的诉求。 《医疗机构设置计划》规划这样的专科医院; 名称基本符合医疗机构命名的大致情况和规定; 具有二级以上规模,专业优势明显,能辐射一定区域; 拥有稳定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队伍,可以提供适合其水平的专业医疗服务; 该专科拥有完善科学的基础理论体系,技术成熟、安全有效,符合医学伦理道德。
另外,还通知并确定了2008年卫生部《医疗机构考核管理若干规定》(卫生医发( 2008 ) 35号)第六条中关于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批准设立卫生部未确定基本标准专科医院的规定不再适用。 1996年卫生部《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 1996 )第24号) )中规定,目前我国不设立二级眼科医院; 1994年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第30号)中,目前我国没有二级心血管病、血液病、皮肤病和整形外科医院的规定。
标题:“卫生部专科医院由省级规划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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